扬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须知


  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是为了支持职工个人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而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所需条件:
  1、市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贷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2、已与开发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需为扬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正式合同),并已交付30%以上的房款。
  3、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者,由房改办发放住房贷款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建房贷款所需材料:
  (1)由贷款申请人亲笔书写的申请报告;
  (2)购房合同(拆迁协议书或建房执照)、预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件及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
  (5)填写好的并盖有公章的贷款申请表三份;
  (6)开发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
  2、购买二手房改房贷款所需材料:
  (1)房改房上市核准表(复印件)
  (2)经过监证的交易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书面贷款申请及贷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可贷款额度
  可贷款额度=贷款人及配偶计算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40%*12*贷款年限;
  可贷款额度为房价的60%之内。
  2、期限、利率
期  限
利  率
5年以内(含5年)
3‰
5年以上
3.375‰


  四、还款须知:
  1、一年以内的贷款,一次还本付息;
  2、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法归还。
                               


                                     扬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